养老机构质量管理的要求
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一、全市市属国有企业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正高级职称以上10名企党组(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领导责任,履行政治监督、组织监督、中期检查、专项督查等职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接受政府领导和纪委监察。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老年人失能(失智)照护服务的通知》,确保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有需求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医疗卫生等部门纳入养老服务规划布局,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保障。加强养老服务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定期发布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质量情况,并开展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估,为养老服务机构考核评定。,
四是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建设,优化配置,到2025年,新建城区、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每百张以上。
五是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配建率提升,到100%,每百名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不少于1名老年人口,为老养老床位,养老床位不少于50张。
在2025年,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老年人入住需求,打造一批老年友好型、老龄化、养护型养老机构。到2025年,各县(市、区)及以上区县(市)新建城区、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1~3处老年人服务设施。其中,到2025年,各县(市)城区、县(市)城区配套建设2处老年友好型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个。
在《条例》实施的过程中,省民政厅要求,各地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划》要求,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划布局实施工作的通知,及时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建设。健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明确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应以农村幸福院、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幸福院为主体,部分边远贫困地区敬老院为主,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普惠养老服务。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或互助幸福院,依托设施,有效解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生活不能自理以及失能失智老人集中供养等老年人的生活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