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也就是说,此次发布的标准为全国所有的养老机构都提供了通用要求,满足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的基本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等内容;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要求,规范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压实行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突出风险隐患,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消防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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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确定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印发《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填补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空白。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养老服务安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第一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以下为全文:
1.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等内容。
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作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首个国家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标志、分类和标志、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3.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定方法、评定内容、等级评定结果及评定结果的公示。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办法解读
(十四)推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管理”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基本要求与评定程序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程序、评定结果与分值、评定结果互认。
实施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的术语和定义、分值范围、评定结果互认。
实施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总体要求、分值范围、评定结果互认。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提出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内容、等级划分与分值。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并提供了三个等级的基本要求。
市民政局对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加快推进《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的编写。
下一步,各区县(市)民政局将积极配合做好本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机构等级评定实行自愿原则,凡是养老机构未评准或已评为三星,不得强制评定星级,评定等级不得低于五星级标准。
养老服务质控方案内容

养老服务质控方案内容和技术要求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消除风险隐患,健全老年人安全保障机制。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要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的各种标准化工作,保障老年人权益,推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1、养老机构安全责任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养老机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养老机构基本建设工作基本条件的审核,应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机构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2)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配置符合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3)应设立与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站点,或与社会安全管理资源相适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联络员; (4)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上,制定和完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应急预案,制定养老机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5)有组织的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属于本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装备和应急预案; (6)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食品安全、 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制度; (7)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及管理制度,配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大队、微型消防站,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检测、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各养老机构提出整改意见。
(三)增加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力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要求,规范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压实行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突出风险隐患,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消防安全风险。
(五)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全面开展老年人膳食质量、服务安全、老年人自供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养老机构虚假宣传、承诺达标、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通报。
(六)完善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疫情防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风险分析研判、应急处置等工作,依法依规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做到应知应会尽知。养老机构应建立完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出台
来源:长沙晚报网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彭玮蔚 通讯员 杨慧)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
《条例》共六章77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设定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与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人员、扶持保障、扶持保障等5条具体措施。
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条例》明确,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企业共同举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养老机构设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到2022年,全市所有县(市、区)建成县级以上农村幸福院1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均达到100%以上。
有条件的地区可向社会开放。《意见》要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在年度用地计划中适当调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顺序,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亩以下。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要求。凡新建、扩建、改建、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要求。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企业土地手续后,将依法办理企业土地手续。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住、餐饮、医疗等服务的房屋和设施,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住宅用地。在划拨方式上,依据国家统一部署,可采取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一般划拨、有偿使用。
符合规定的内容:划拨土地的名称、面积、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用地的,必须限定界定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铁路运输等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采取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闲置国有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变为建设用地,也可以改变为建设用地。
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继承可以选择继续进行;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继续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条 依法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登记征用非国有房屋。
养老服务质控方案内容怎么写

养老服务质控方案内容怎么写?新版标准公布
今天是第27个全国“敬老月”,其中,《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发布实施,这是养老服务业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就是说,此次发布的标准为全国所有的养老机构都提供了通用要求,满足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的基本要求。
具体来看,新版标准对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进行了优化。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提供服务组织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要求。
在满足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需要的前提下,养老机构应向入住老年人家庭提供下列服务:
(一)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洗涤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满足失能、高龄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的护理服务;
(三)满足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照护需求的照护服务;
(四)满足高龄老年人安全保障需求的养老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展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照料和托育服务;
(五)其他需要完善服务设施的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育托育等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保障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供给。
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支持、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乡村养老服务设施,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运营。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乡村旅游、乡村民宿、电子商务等乡村旅游新业态发展,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带动乡村经济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在乡村民宿、民宿、农家乐等就业增收,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乡村旅游企业参与民宿建设,推动企业开展返乡农民创业就业培训,支持农民创业。
鼓励企业家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旅游发展,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第九条 本市应当建立健全民宿行业信用体系,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监督和信用管理。
第十条 民宿、农家乐等旅游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民宿行业自律规范,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民宿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守法管理,自觉遵守民宿管理规定,制订相应岗位标准,制定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和从业规范,并履行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 民宿业主应当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与卫生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标准。
民宿的开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档案,记录管理人员培训、从业人员档案、健康档案,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评价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