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意见》要求,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同时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条例》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功能布局、规模标准、运营管理、扶持政策、购买服务等内容,并针对新建、已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包括,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完成新建居住区的每百户居民、每百户不低于35平方米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
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了解到社区养老用房设计规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社区养老用房使用年限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解决您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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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用房设计规范
社区养老用房设计规范
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服务设施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1、应当按照本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配建、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2、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依法实施
3、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
4、房屋建筑由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意见并征求养老服务机构意见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场地及设施情况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7、未按照规定建设(改造)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在次年开始实施“补床头”计划,并将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清单报民政部门备案。
8、未按照规定建设(改造)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位置重新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位置重新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自然资源部门将不再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变更手续。
9、经初步设计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场地及设施情况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5、未按规定建设(改造)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6、未按规定建设(改造)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暂缓办理变更手续。
《条例》的特点在于,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特别是在今年年底前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确保配套建设达标。
17、在“补短板”上求突破,如何破解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不足,如何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
《条例》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功能布局、规模标准、运营管理、扶持政策、购买服务等内容,并针对新建、已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对于老旧小区,要求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这就意味着每个区、县(市)有政府要明确的要求,对于老旧小区,应当制定更新改造方案,将改造内容纳入改造计划,验收未达标的,通过验收通过验收方可确定建设任务,全面整改落实到位。对于新建小区,明确要求各部门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统筹推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行,探索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社区养老用房使用年限规定

社区养老用房使用年限规定
养老用房作为社区养老服务的主要建设内容,也是社区养老服务必须达标的重要内容,应经过专门的考察,为老人提供满意、安全的居住环境,从而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与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有明显的差别。近日,记者从海淀区第三社会福利院了解到,本次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上周听取了相关工作报告,今年已经同意在今年10月份开展提请召开提请审议的重点工作。
一是提请审议的重点工作,以便于2022年3月份召开提请审议的重点工作。根据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号),结合北京市民政局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部门印发的《北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编制的重点工作计划,本次提请审议的重点工作计划,提出了各区、各街道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包括,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完成新建居住区的每百户居民、每百户不低于35平方米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到2022年,新建居住区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率;推动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承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推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鼓励医疗机构开发“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模式,积极探索医养结合新路子。
(十五)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推动各类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改造,加强对失能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保障,加强专业性、针对性、多样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大中专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地区的参保人员给予相应的护理费用报销。研究完善筹资、待遇、管理等政策,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十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火灾防控,将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工作纳入消防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周边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社会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水平。
(十七)推进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制定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红黑名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推进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社区房使用年限是多少

社区房使用年限是多少的,其他方式也是有的。比如说:养老院、托老所、敬老院、养老公寓等等。 现如今人口老龄化问题是层出不穷的,老龄化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根据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41亿,预计到2053年前后,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4.87亿,占总人口的34.9%。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今年6月,民政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国残联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持续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意见》旨在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强监管,深化改革、放开市场、优化服务,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多样化、多层次、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意见》要求,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同时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到2025年,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所有养老机构达到100%,所有城区、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供养服务机构。《意见》强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用地需求。《意见》提出,要编制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加强适老化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小城镇环境整治,推动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持续推进敬老院改造提升,不断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创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推广“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模式,推进城市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依托乡村现有资源建设互助养老点,鼓励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方式,重点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方式,重点保障留守、空巢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构建农村互助关爱服务网络,制定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访关爱制度,扩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培育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农村互助照料中心。
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用房配套标准

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用房配套标准
项目概况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由规划建设单位和建筑部门制定,选址是指养老设施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的建筑面积、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方面的规定,并在规划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为建设单位自建或者与其他经营主体共同经营的建筑设施,包括用于养老服务的自建房、租赁用房和设施。
1、在规划设计中,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合理布局,满足需要,并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分布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2、在开发建设中,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并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宗教信仰等因素,进行建筑设计,形成居住—养老服务—医疗救护—居家—社区—养老产业的“五位一体”的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周全、方便、快捷、高效、亲情化的服务。
3、养老地产的建筑设计应考虑老人的生活需求,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居住空间,如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服务设施、活动场地、医疗保健等。特别是要满足生活服务功能的要求,满足生活服务的需要。
4、养老地产的定位、设计、建设、定位、主题定位要有差别,可根据自身条件来确定定位,以便精准的规划。
养老地产的营销模式
1、规模经营
一般情况下,销售团队的管理比例应在10%左右,连锁经营的养老机构通常也会有超过10%的客户跟进,从而为其提供更好的盈利性。
2、营销策略
养老地产的营销策略包括多个方面,如果有恰当的营销策略的话,可以在营销策略设计中进行调整。例如,根据市场上流行的“xx+xx”营销策略设计不同的营销策略是会带来客户数量和销售金额的改变,而且顾客数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市场上的差异。
3、互动营销
互动营销的内容一般包括广告、宣传等,例如和客户一起参加社区活动,通过开展互动游戏,建立一个社区,举办各类活动,增加客户的粘性,有利于创造销售业绩,这些策略的实施非常简单容易实现。
四、收费模式
一般以商业模式为主,养老地产以住宅为主,传统养老机构在该模式下,往往会收取管理费,甚至会提供居家服务。
居家服务费用主要包括了:根据自理老人的需求,具体包括上门洗浴、洗衣做饭、水电暖等。
特约养老地产销售方式占比也比较高,其收入占比为62%。在该模式下,可以开发不同的养老地产项目,如太阳城、建新北纬等。
居家服务费用占比是随着居家养老地产项目选择的数量越来越多,在其功能定位上也可能会更加复杂。
养老用房规范

养老用房规范
养老用房是指养老机构在县区内开办、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养老用房(敬老院)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就餐、保健康复、健身娱乐、老年大学等服务的房屋。
养老用房(敬老院)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医疗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是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符合老年人居住和生活的一种保障制度。养老用房应设置在房山乡、民族地区,房屋出租人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生活水准,半数以上老年人住在山乡、民族地区,可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农村五保老人救助
民政部门要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根据需要和老年人居住生活习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在农村五保老人救助方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求,进一步完善敬老院的服务功能,为附近的孤寡、失能、残疾老人、军属等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确保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农村五保老人生活保障方面,应建立健全农村五保老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主要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当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中心进行协同合作,为五保老人提供及时帮助。此外,民政部门还要为农村五保老人发放高龄津贴,为农村五保老人提供免费养老服务。目前,山东已将五保老人纳入发放供养范围。
社区养老方面,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的主渠道作用。按照政策规定,我省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对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就业补助。在做好老年人养老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委托运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敬老院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招聘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同时,将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纳入我省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中长期规划,提高全省养老服务信息化服务水平。
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德辉表示,山东将立足实际,推进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在全国统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基础上,实现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社区养老用房使用年限规定最新

社区养老用房使用年限规定最新,原则上以当地的《关于开发建设和使用住宅小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房规〔2019〕7号)为基准,详细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配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区按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结合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布局原则是什么?
(一)本规划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二)本规划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并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意见后实施。
(三)本规划区居住人口规模标准为1.5平方米/人,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须按照相关规定落实。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四)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确保按照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已建成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设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