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根据《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冀民规〔2015〕1号有关规定,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老年人口和养老服务需求、机构建设运营成本等因素,对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独立占地、土地使用权属清晰、通风采光良好、消防安全设施完善、达到安全性能,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产权归属于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村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盘活存量资源,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复后,按照国家对于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进行审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发展趋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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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项目审批流程
养老项目审批流程流程(一) 现场问答(二) 时间:2022年4月20日(星期四)15:00
时间:2022年4月20日(星期五)15:00
地点:广州·大东区国基东路90号国基大厦一层会议厅
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相一致,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实现服务“十四五”期间老年人的需求,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标对表、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质量,通过以绩应评、以评促改,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通知》提出,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为基础,推动各地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并查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重大问题。要实施标准化专项行动,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持续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2021年底前实现养老机构安全质量达标。对标达标,对标达标,对标达标,不断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夯实养老机构发展的硬件设施和运营管理基础,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发展。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养老服务信息数据中心,实时掌握老年人信息和需求状况,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民政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需求,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和养老服务资源,做好与民政部门的业务对接和数据共享,及时了解和掌握基本养老服务信息,提供养老服务资源供给情况、服务质量状况、满意度状况等信息,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需求,主动协调各部门协调和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力争做到系统化、科学化、人性化、集成化,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为确保养老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通知》要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
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近年来,随着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我县通过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强化养老机构专业服务队伍建设,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通过引导老年人社会参与,推动养老机构专业服务向老年人延伸。
同时,充分发挥养老机构在人员培训、服务提供、政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养老机构管理,健全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持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同时,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机构积极参与,不断完善行业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是破解养老难题的重要措施。我县积极探索创新,构建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先后获得民政部和财政部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验收,省级优秀案例多。同时,我县探索出了“政府补贴一点、社会组织负担一点、企业负担一点”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失能半失能老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实行困难老人集中供养。
养老服务设施审批流程规范

养老服务设施审批流程规范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复后,按照国家对于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进行审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发展趋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报送资料
申请人须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申请表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办理申请材料。
三、审批程序
(一)通过委托的民政部门办理报送手续的,填写《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委托的,填写《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三)社会力量组织、其他方式委托的,填写《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
(四)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二)由评估机构组织评估组进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三)评估费用由评估机构支付;
(四)评估结论和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投诉;
(五)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及收费,评估结果作为接受服务的基本依据。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在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前,需要进行评估的老年人应当经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一致,并按照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护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做好健康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精神卫生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老年人突发事件处置委托养老机构处置的,应当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
第二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养老中心审批流程

养老中心审批流程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为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为本市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和使用提供基础依据,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市在编制市、区、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布局规划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要求,同步提出养老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标准、产权归属、运营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置,区、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规划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所辖的养老服务设施统一建设、管理、使用,为农村养老提供设施。
村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盘活存量资源,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运营。
第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第六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法履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职责,加强工作督促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用途。
第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工程验收范围。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整合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落实到位。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整合改造规划方案,确保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整合改造规划,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省规定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整合改造规划,对城镇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情况,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落实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并同步提出配置方案。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按照当地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年度建设用地,并将配建达标指标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土地供应、出让等支持政策的前提条件。
养老院审批程序

养老院审批程序是指为了规范养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备案工作,保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养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事项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养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养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的设立、调整、变更必须符合养老院设立许可、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等规定。1.登记和备案手续(1)设立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机构名称和地址;(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意见书;(5)消防安全委员会审查意见书;(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书;(7)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抽查情况报告;(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养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设立许可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履行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2.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情况报告;(1)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意见书;(2)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检查合格意见书;(3)环境保护、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意见书;(4)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意见书;(5)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意见书;(6)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合格意见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三)编制机构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标准和规范;(2)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达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养老服务设施;(3)已建成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养老服务设施;(4)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5)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符合当地民政部门制定的规范要求。(6)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符合当地民政部门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设计规范和施工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根据《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冀民规〔2015〕1号)有关规定,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老年人口和养老服务需求、机构建设运营成本等因素,对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独立占地、土地使用权属清晰、通风采光良好、消防安全设施完善、达到安全性能,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产权归属于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项目应根据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布局,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